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文件,结合住建部下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等4项资质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
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

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
- 鼓励 施工单位 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 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 的单位 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 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其中明确,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下图。
设计甲级行业资质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监理甲级资质各专业工程类别对照表
(征求意见稿)
序号 | 行业工程甲级资质 | 施工总承包专业 | 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
1 | 煤炭 | 矿山工程 | 矿山工程 |
2 | 化工石化医药 | 化工石油 | 化工石油 |
2 | 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 | 化工石油 | 化工石油 |
3 | 电力 | 电力工程 | 电力工程 |
4 | 冶金 | 矿山工程 冶炼工程 | 矿山工程 冶炼工程 |
5 | 军工 | 机电安装(无特级) | 航天航空 机电安装 |
6 | 机械 | 机电安装(无特级) | 机电安装 |
7 | 电子通信广电 | 通信工程(无特级) 机电安装(无特级) | 通信工程 机电安装 |
8 | 轻纺 | 机电安装(无特级) | 机电安装 |
9 | 铁道 | 铁路工程 | 铁路工程 |
10 | 公路 | 公路工程 | 公路工程 |
11 | 水运 | 港口与航道 | 港口与航道 |
12 | 民航 | 航天航空 | |
13 | 市政 | 市政公用 | 市政公用 |
14 | 农林 | 农林工程 | |
15 | 水利、电力 | 水利水电 | 水利水电 |
16 | 建筑(含人防) | 房屋建筑 | 房屋建筑 |
附件2:
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可直接申请设计甲级行业资质和监理甲级资质各专业工程类别对照表
(征求意见稿)
序号 | 施工总承包专业 | 行业工程甲级资质 | 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
1 | 房屋建筑 | 建筑(含人防) (含专项:建筑装饰、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建筑智能化、照明、消防) | 房屋建筑 |
2 | 公路工程 | 公路 | 公路工程 |
3 | 铁路工程 | 铁道 | 铁路工程 |
4 | 港口与航道 | 水运 | 港口与航道 |
5 | 水利水电 | 水利 | 水利水电 |
6 | 电力工程 | 电力 | 电力工程 |
7 | 矿山工程 | 煤炭、冶金(矿山工程) | 矿山工程 |
8 | 冶炼工程 | 建材、冶金(矿山除外) | 冶炼工程 |
9 | 化工石油 | 化工石化医药(医药除外) 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 | 化工石油 |
10 | 市政公用 | 市政(含风景园林、照明专项) | 市政公用 |
11 | 通信工程(无特级) | 电子通信广电(电子、广电除外) | 通信工程 |
12 | 机电安装(无特级) | 机械、电子 | 机电安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