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库一平台上业绩、24年底截止补录!!!   江西/山东/陕西/贵州/福建/内蒙等省份业绩录入要求速看!

住建部四库一平台业绩录入通知(完善业绩认定方式,加强四库一平台数据管理)

       完善业绩认定方式。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四库一平台无业绩将不予受理资质申报业务。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完善工程项目数据标准。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要求,住建部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进行了修订,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抓紧修订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相关数据标准,做好平台改造升级工作,完成与全国平台对接。

       加快工程项目信息归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产生的工程项目信息,按规定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等系统的工程项目信息可共享至同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并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各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企业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应抓紧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补录申请,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加强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交通部:申请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各等级企业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信息尚未录入部管理系统的,最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已竣(交)工的存量业绩信息补录工作,之后部将关闭系统补录功能。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请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各等级企业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均以部管理系统信息为准。

江西、山东、陕西、贵州、广东、福建、内蒙、四川、北京等省份业绩录入要求及操作指南全文通知

四库一平台上业绩、24年底截止补录!!!   江西/山东/陕西/贵州/福建/内蒙等省份业绩录入要求速看!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江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提高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一)房屋市政工程项目

1.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项目信息归集。省内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市政工程,应当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数据按程序归集到省平台,由省平台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数据等级按照对应业务办理层级确定,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办理的项目数据定为B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办理的项目数据定为C级。

2.房屋市政历史业绩补录信息归集。省内建设手续齐全、已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市政工程,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历史业绩补录及业绩标A流程的通知》(赣建建〔2023〕3号)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历史业绩补录,逐级经过县(区、市)、设区市审核、公示后,由省平台推送至全国平台,项目数据定为B级。对于已补录工程项目业绩但缺失施工图审查信息的,勘察、设计企业通过省平台施工业绩项目库选择相应项目对施工图审查信息进行补录。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二)房屋市政专业分包工程

对已进入省平台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依法单独承接专业工程的分包单位可通过省平台登记分包工程的基本信息、合同信息等。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项目,应按照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信息归集的要求执行。

(三)国外工程项目

我省工程建设企业(含设计咨询企业)在国外完成的工程业绩,由企业按照《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国外工程项目业绩和奖项认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商务外经字〔2020〕150号)等有关规定在省平台归集项目信息(不涉及工程获奖信息认定)。

(四)其他工程项目

1.省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在申请企业业绩确认时,提交项目所在地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业绩技术指标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在省平台录入相关信息。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属实的,可将信息归集至省平台。

2.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资质的相关业绩,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进行确认,相关信息无需在省平台展示。

二、企业资质审批申请的业绩确认

省厅按照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在省平台增加了企业业绩、个人业绩以及与其他系统项目关联信息功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内部职责分工配置审核人员账户权限。企业可根据资质审批需要,对符合资质审批要求的工程项目申请企业业绩、个人业绩确认。

(一)企业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在省平台录入相关业绩技术指标信息,逐级经过县(区、市)、设区市审核确认属实后,在省平台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自动推送至全国平台标记为B。申请确认的房屋市政工程企业业绩、个人业绩,应为按照本通知第一条完成工程项目信息归集的项目,不受现有项目信息等级限制(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D级项目除外)。当前个人业绩由项目参建单位在省平台发起申请,个人已变更工作单位的,原单位应给予协助。

(二)企业拟用于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且已在全国平台标记为B的企业业绩技术指标,需升级为A级的,通过省平台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属实后,每月20日前通过省平台向省厅提交正式公文,申请业绩确认。申请国外工程项目业绩确认的,企业直接在省平台向省厅提出申请。省厅审核确认属实后,在省平台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自动推送至全国平台标记为A。

(三)企业资质审批申请的业绩,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统筹勘察设计、招投标监管、建筑监管、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职能部门(科室)按职责进行确认,防止同一个项目不同类型企业申请的业绩技术指标出现数据错误。

(四)企业应认真梳理工程档案资料,仔细核对填报业绩信息的真实性,按照系统设置的提示和数据字段填写信息,对详细技术指标的描述应严格对照资质标准要求填写。申报的业绩数据推送至全国平台后,不可撤销、修改,不得擅自删除。

三、工作要求

(一)按照“谁审核、谁负责,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数据审核把关机制,加强对业务系统档案信息的审核确认,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及时采集、完整准确。各级开展历史业绩补录、业绩审核确认时,应查阅工程审批系统业务办理材料、建设工程档案保管材料,结合在项目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档案信息,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监管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共享信息进行审核。各地在工作中发现存在重复、虚假项目信息等情况的,查实后及时汇总上报,省厅将报请住房城乡建设部从全国平台清除相关工程项目信息数据。

(二)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实地核查机制,通过查验档案材料和实地勘察实施,重点审核项目业绩的真实性,对项目地址、建设规模(面积、层数、高度、跨度等)、竣工责任牌中五方责任主体及其负责人信息等进行核查,并保存相应的影像资料。如需企业配合的,应提前联系通知企业。

(三)省厅将采取线上抽检、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各地历史业绩补录、业绩审核确认工作进行抽查,发现数据审核把关不严、录入虚假项目信息的,约谈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企业将虚假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查实后将推送至全国平台标注为虚假项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对项目信息数据审核工作的权力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严禁出现权力寻租等行为。

(五)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出台项目信息管理的实施细则,压实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任,确保项目信息真实、准确。

(六)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业绩申请确认所需材料与审核要求见附件,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将在省平台予以更新提示,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企业业绩、个人业绩申请与审核确认要求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企业业绩、个人业绩申请与审核确认要求

序号业绩类型企业提供材料(省平台设置模板的,按模板提供)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要求
1房屋市政工程企业业绩1.企业申请报告、企业业绩申请表(含承诺);2.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3.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4.其他可以证明业绩技术指标的材料(第3项材料不能体现业绩技术指标的,需提供)。注:申请企业业绩确认的项目,在全国平台上至少应包括施工许可或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之一,暂不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作强制关联。1.项目监管本级必须实地核查,上传现场照片(水印相机拍摄含时间、经纬度、楼盘名称大门、具体楼栋竣工责任牌等信息)、实地核查表。2.勘察设计、招投标监管、建筑监管、竣工验收(备案)对应部门(科室)共同审核确认。3.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的,从省平台下载生成企业业绩申请确认表,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上传。4.提交省厅确认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企业业绩,设区市级需实地核查,提交现场核查材料。
2房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分包企业业绩1.企业申请报告、企业业绩申请表(含承诺);2.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3.申请勘察、设计分包企业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申请施工分包企业业绩提供分包合同、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分部分项验收记录、施工图审查表、工程结算单、工程款发票;4.其他可以证明业绩技术指标的材料(第3项材料不能体现业绩技术指标的,需提供)。1.项目监管本级必须实地核查,上传现场照片(水印相机拍摄含时间、经纬度、楼盘名称大门、具体楼栋竣工责任牌等信息)、实地核查表。2.勘察设计、招投标监管、建筑监管、竣工验收(备案)对应部门(科室)共同审核确认。3.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的,从省平台下载生成企业业绩申请确认表,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上传。4.提交省厅确认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分包企业业绩,设区市级需实地核查,提交现场核查材料。
3国外工程项目企业业绩1.申请报告、企业业绩申请表(含承诺);2.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3.国外工程项目业绩认可申请表;4.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业绩技术指标属实的材料(第3项材料不能体现业绩技术指标的,需提供)。省厅按照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意见进行确认。
4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工程项目企业业绩1.企业申请报告、企业业绩申请表(含承诺);2.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3.项目所在地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业绩技术指标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需要省厅确认的业绩,需要提供相应行业省级主管部门出具工程项目业绩技术指标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4.工程项目合同、设计、施工、验收等材料;5.水印相机拍摄含时间、经纬度等信息的工程项目照片。1.按照项目所在地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业绩技术指标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进行确认。2.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的,从省平台下载生成企业业绩申请确认表,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上传。
5个人业绩1.企业申请报告、个人业绩申请表(含承诺);2.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3.个人业绩申请人身份证;4.申请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个人业绩提供:项目任职期间劳动合同、社保明细、项目任职文件、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5.申请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项目任职期间劳动合同、社保明细、施工组织设计文件;6.申请主要设计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个人业绩提供:经审查合格的相应施工图设计文件(不需要全部)。1.勘察设计、招投标监管、建筑监管、竣工验收(备案)对应部门(科室)按职责进行审核。2.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的,从省平台下载生成个人业绩审核确认表,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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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的管理,完善归集内容,规范审查流程,提高数据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做好平台升级改造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修订版)》(附件1),已在省平台增加企业业绩指标、个人业绩指标和其他系统项目关联信息3个模块,同步升级了合同模块。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抓紧修订完善市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相关数据标准,做好市平台改造升级工作,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与省平台对接。

二、规范项目录入内容

录入平台的项目应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真实工程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将项目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其他工程项目3类,市政工程项目需明确工程用途。

(一)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录入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

1.工程电子化登记信息;

2.招投标信息:项目中标通知书(依法直接发包的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

3.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4.合同登记信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

5.施工许可信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

6.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竣工验收备案表;

7.参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信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信息与项目负责人信息等;

8.单体信息;

9.企业业绩指标信息;

10.个人业绩指标信息。

(二)其他工程项目

1.省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工程项目,由各方参建单位在省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同时在“附件”上传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工程项目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录入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息:工程电子化登记信息,合同登记信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报告,参建单位信息,单体信息,企业业绩指标信息,个人业绩指标信息。企业可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录入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及专业技术人员、施工许可等相关信息。

2.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资质的相关业绩,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进行确认,相关信息无需在省平台展示。相关专业对应参见附件2。

(三)专业承包业绩录入

所有专业承包业绩应在总承包业绩基础上完善合同登记信息、企业业绩指标信息、个人业绩指标信息。对于部分无法对应总承包项目的工程,企业可自行录入相关业绩信息,录入内容应至少包含工程电子化登记、合同登记、竣工验收备案、单位信息、单体信息、企业业绩指标信息、个人业绩指标信息等数据信息。

三、严格项目入库、勘误、标A流程

(一)项目入库流程

1.企业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向市级或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录入申请并通过市平台录入项目相关信息,并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2.根据管理权限,市级或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企业录入申请后,应结合在项目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档案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审批共享信息,对企业填报项目信息进行核实;

3.核实无误后,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市平台将项目信息相关数据推送至省平台,省平台自动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

4.企业登录省平台,录入完善企业业绩指标和个人业绩指标2个新增模块,并提交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市级部门对企业填报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后,省平台自动推送至全国平台。3月31日各市平台完成改造升级后,此环节改为在市平台录入。

(二)项目勘误流程

1.对于全国平台展示的项目信息存在错误数据的,企业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向市级或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修改申请。申请中应如实填报勘误项目信息的错误原因和内容,并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扫描报送;

2.市级或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企业项目信息勘误的申请后,应及时对项目信息进行核实,并指导企业在市平台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3.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需在官方网站或市平台公示7天;

4.公示结束后,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市平台将勘误数据推送至省平台,并通过省平台“项目勘误模块”选择要勘误的项目及具体环节,同时将勘误公文通过附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误进展可通过勘误模块实时查看;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项目勘误情况以公文形式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勘误数据推送至全国平台。

(三)项目“标A”流程

1.对于拟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用于资质升级,信息完整准确、数据等级已在全国平台标记为B的项目,企业向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实,审核无误后于每月20日前通过省平台项目“标A”模块,将项目情况和项目信息“标A”申请表(附件3)以公文形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月月底前组织项目实地核查,核查无误的标记为A级,并将数据登记结果推送至全国平台;

4.项目一旦标记为A级,不可再进行修改。

四、做好项目补录工作

对于2023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验收但未归集到全国平台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省平台“业绩补录模块”录入相关工程项目信息。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录入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标记为B级后,省平台自动推送至全国平台。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项目补录流程:

1.企业通过省平台项目补录入口录入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企业需为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企业补录申请后,应结合工程档案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审批共享信息,对企业填报项目信息进行核实;

3.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标记为B级,省平台将自动推送至全国平台。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部署,明确责任科(处)室,指定正式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统筹负责市平台的改造升级和项目录入工作,省平台将为联络员注册本市审核权限账号。

(二)项目录入实行自愿原则,录入企业对工程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录入的项目信息需全面、准确,一经在全国平台展示,不得随意删除。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审核把关,确保录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对企业上传的信息及附件是否涉密进行专门审核,并在报告中单独注明审核情况。相关申报文件不得由企业携带转送。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审核工作的权力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严禁出现权力寻租等行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违法违规案件报告和查处制度,健全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数据监控机制,开发数据异常系统预警功能,及时调查处理数据异常变化情况,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随时抽查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发现数据审核把关不严、录入虚假项目信息的,约谈所在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在全省通报。对企业或个人将虚假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经查实后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管理档案,并推送至全国平台标注为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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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持续提升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效率和建筑市场信息化监管效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真实工程项目应录入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主要服务于企业开展招投标、资质申报等业务办理。企业在省外承揽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有关规定,通过当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归集项目信息。根据项目性质及内容,将项目类别划分为房建市政工程总承包、其他行业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3类,市政工程项目需明确工程用途。

(一)房建市政工程总承包项目。省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均可通过“陕西省政务服务网”登录一体化平台,据实录入工程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合同登记、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环节信息。

(二)其他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省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各参建单位通过一体化平台据实录入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合同登记、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环节信息,同时上传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工程项目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企业可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录入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及专业技术人员、施工许可等相关信息。

公路、水利、通信等行业领域的工程项目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确认,无需在一体化平台录入。

(三)专业承包(分包)工程项目。专业承包(分包)工程项目信息原则上应在总承包项目基础上完善合同登记、业绩指标等环节信息。对于部分无法对应总承包项目的工程,企业可据实录入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合同登记、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环节信息,并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录入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及专业技术人员、施工许可等相关信息。

二、强化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

(一)全面落实项目信息分级管理。按照住建部项目信息分级管理要求,工程项目信息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数据由省住建厅核实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建部门核实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建部门核实确认,D级数据由项目参建主体自行填报、未经住建部门核实确认。

(二)规范完善项目信息入库流程。企业通过一体化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并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根据项目信息分级管理权限,向县级或市级住建部门提出入库申请。县级或市级住建部门收到企业入库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填报项目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县级或市级住建部门通过一体化平台向省住建厅申请开通核实确认权限,确认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等级完成入库,一体化平台将展示项目相关信息数据并自动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

企业拟用于申报住建部审批资质且已在全国平台标记为B的工程项目,需升级为A级的,通过一体化平台向市级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住建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于每月20日前通过一体化平台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并上传正式公文。省住建厅将根据项目情况组织实地核查,核查无误的标记为A级,并将数据登记结果推送至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一旦标记为A级,不可再作修改。

(三)严格开展项目信息核实确认。工程项目信息原则上实行逐级核实确认。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应采取实地核查的方式,结合项目监管过程中的工程档案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审批、实名制管理等政务系统共享信息,认真核实工程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合同登记、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环节信息,据实确认项目信息数据等级。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或市级住建部门通过实地核查或函商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式核实确认。各级住建部门要对企业上传的信息及资料是否涉密进行专项核查,并在核实确认权限申请报告中单独注明核查情况。

三、开展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治理

(一)全面排查B级以上工程项目信息。各市级住建部门要根据省住建厅提供的工程项目信息核实清单,对一体化平台中本地区B级以上工程项目信息进行全面核查。对存在重复、虚假及与全国平台项目信息不一致等情况的,查实后及时汇总上报,省住建厅将报请住建部从全国平台清除相关工程项目信息数据。

(二)切实做好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工作。2023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验收但未入库的工程项目,企业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可按照项目信息归集要求,通过一体化平台补录相关工程项目信息并向县级或市级住建部门提交入库申请,企业需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县级或市级住建部门收到企业补录申请后,应按照核实确认要求对企业填报工程项目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按照入库流程完成企业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工作。工程项目信息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已入库但是缺少部分环节信息的项目,企业可登录一体化平台补录相关环节信息,按照项目信息分级管理权限,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或市级住建部门提出补录申请,县级或市级住建部门核实确认后入库,一体化平台将展示项目相关信息并自动推送至全国平台。

(三)严格管理工程项目信息勘误删除。项目录入实行自愿原则,录入企业对工程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录入项目信息需全面、准确,一经在全国平台展示,不得随意删除。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市场主体发现一体化平台上存在非本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应通过一体化平台向项目所在地数据等级对应管理权限的住建部门提出核实申请,县级或市级住建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对项目信息进行核查,核查不属实的由项目所在地市级住建部门以正式公文书面报送省住建厅予以删除。

对于一体化平台展示的项目信息存在错误的,企业可通过一体化平台向对应数据等级管理权限的住建部门提出勘误申请,如实填报《工程项目信息勘误申请表》并报送相关佐证材料;县级或市级住建部门收到企业勘误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修改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需在一体化平台公示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市级住建部门通过一体化平台以公文形式报省住建厅;省住建厅将项目勘误情况以正式公文书面报住建部,并将勘误数据推送至全国平台。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信息技术应用。各级住建部门要全面落实网上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等制度措施,推动实现工程项目信息均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等政务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汇集产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项目信息核实确认,降低实地核查频次,节约行政资源,推进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数字化、标准化、规范化。

(二)夯实数据监管责任。各级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项目信息核实确认工作,明确责任科(处)室,相关科(处)室负责同志为项目信息核实确认责任人,并于4月1日前将《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账户登记表》(附件2)加盖公章报送至指定邮箱,一体化平台将为其账号配置项目核实确认权限。要按照“谁核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内部工程项目信息核实流程,压实核实人员责任,强化项目信息数据监管,确保入库工程项目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三)健全责任追溯机制。各级住建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违法违规案件报告和查处制度,加大对企业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戒力度,发现存在私刻公章、伪造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会同公安机关严肃查处,并列入企业信用不良行为记录,相关工程项目报送省住建厅标注为虚假信息。要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核实确认工作的权力监督,完整留存项目核实过程资料,责任落实到人,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对项目信息核实确认中推诿扯皮、吃拿卡要,不按时完成项目信息核实、协助企业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省住建厅将随时抽查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发现数据核实确认把关不严、纵容企业录入虚假项目信息的,约谈项目所在地市级住建部门并在全省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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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相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为进一步提高入库工程项目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落实数据审核监管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分级管理项目信息

(一)根据现行工程项目数据分级管理规则,工程项目数据分为 A、B、C、D 四个等级:A 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 级数据由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 级数据由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 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二)工程项目信息数据从 D 级升为 C 级的,企业需在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提出申请,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系统”审核确认;工程项目信息数据从 C 级升为 B 级的,企业需经“系统”提出申请,并上传经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数据属实的正式公文,通过“系统”上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由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监管的工程项目暨从 D 级升为 B 级的,直接报市、州级);工程项目信息数据从 B 级升为 A 级的,企业需经“系统”提出申请,并上传经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数据属实的正式公文,通过“系统”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具体流程及报告格式详见附件 1、2。

(三)2024年12月31日前,所有未通过审核确认的 D 级数据,将报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删除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展示的信息。

二、 加强项目信息补录归集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均可通过“系统”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信息进行补录。

(一)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意一方参建单位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补录申请,并在“系统”上传参建单位共同签章的承诺书(详见附件 4),以及项目立项、招投标、合同、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信息相关证明材料,由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补录确认。联合体企业信息可在“系统”中的“合同登记管理”栏填报。参与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业绩,由企业在补录企业业绩时同步录入个人业绩信息。补录具体流程详见附件 3。

(二)其他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如水利、公路、水运、铁路、通信、民航、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工程项目信息需补录的,相关企业向项目所在地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业主单位指机关事业单位、央企及地方国有企业)申请出具工程项目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参照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补录方式(补录时上传书面意见,详见附件 2;参建单位承诺书,详见附件 4),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补录申请予以补录。

(三)地基基础、装修装饰、钢结构、消防设施、环保工程等专业承包工程,如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可会同总承包单位在“合同登记管理”、“施工图审查(须经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信息”栏一并补录完善分包工程有关信息;如为建设单位依法专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则按前述业绩补录方式进行补录。

(四)为确保工程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唯一性,只能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其中一方参建单位牵头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录入方企业需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参建单位一致确认工程项目信息并附参建单位签章的承诺书方可录入“系统”(详见附件 4)。

(五)一个工程项目业绩补录仅限一次,补录的工程项目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不再进行勘误。审核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退回上一级审核流程进行信息核实、完善。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开始时间为2024年4月10日,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三、 优化项目数据勘误

(一)2024年4月10日前已进入“系统”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展示的工程信息,除因规划或施工许可等调整确需变化外,已有工程信息不再接受信息数据勘误,缺失信息可以按勘误流程补充完善(详见附件 5)。已标注为 A 级和已用于资质申报的工程项目信息数据,不能申请任何信息勘误。

(二)对2024年4月10日后新进入“系统”的工程信息(不含补录信息)在未竣工备案前需要勘误或完善信息的,由参建主体任一方在“系统”提出申请(逐一列明所需勘误数据或需完善信息)并附参建单位签章的承诺书(详见附件 4),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即可进行勘误(完善)。未竣工项目信息只在贵州省“系统”展示,暂不交换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确需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前提前展示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设计个人业绩、勘察企业及个人业绩,以施工图审查合格即认定为有效业绩),由其所在单位申请,项目所在地市(州)级主管部门确认信息指标准确性后将业绩核查确认意见书通过政务网书面报告省厅予以推送(详见附件 6)。

四、 明确企业业绩核定方式

(一)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企业资质,所需的企业和个人业绩应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且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等级要求为B级及以上(省外业绩应为 A 级);用于申请企业资质所需企业和个人业绩,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资质申请企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外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出具工程项目真实有效书面意见并上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系统(详见附件 6)。

(二)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除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类别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行业)资质的业绩,需由申报企业向工程项目业绩所在地市(州)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省外为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出具工程项目真实有效书面意见并上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系统(详见附件 6)。

(三)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相关负责人变更的,勘察、设计类个人业绩以施工图审查合格为准,施工、监理类个人业绩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的项目负责人为准。

五、 有关工作要求

(一)系统数据实行分级管理和开展数据专项治理工作是净化建筑市场、推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下一步生产经营、资质升级的需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实施,明确在职在编人员专职负责,切实提升数据治理效率,确保高标准完成此次工程项目数据信息管理任务。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业绩真实性、指标准确性、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对应关系等重点核查把关,杜绝“无中生有”、“虚构指标”、“张冠李戴”。对经查实向“系统”填报虚假工程项目数据并审核通过的资质类建筑市场主体,立即启动全面动态核查,对相关审核部门和审核人将进行公开通报;对发生弄虚作假行为的地区,将暂停工程项目数据录入权限,待整改完成并说明情况后适时恢复。

(三)各地要建立工程项目信息审核复核管理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严禁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审核监管工作中的权力寻租行为。对工程项目信息审核中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协助企业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移送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欢迎社会各界向虚假项目数据来源地主管部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举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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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强化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数据信息维护和分级管理,进一步提高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简称“省公开平台”)和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过程数据采集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信息,原则上通过业务系统在业务活动中采集,并通过对接方式归集到省公开平台,由省公开平台统一对外公开展示。

1.项目基本工程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采集;

2.项目施工图审查信息,通过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采集;

3.项目施工许可信息(含单体信息)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通过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采集;

4.项目竣工验收信息,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采集。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通过各业务系统录入信息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写信息,并对录入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业务系统采集信息的审核确认,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及时采集、工程档案完整准确。

(三)工程项目信息一经上传省公开平台,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各业务系统应当建立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数据管理,严禁参建单位和工作人员擅自篡改数据。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数据缺失,参建单位可按照规定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二、完善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一)对于资质审批所需要的企业业绩信息和个人业绩信息,由项目参建单位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政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系统”),对照《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详见附件1和2)的要求从相关业务系统抓取或填报信息。填报的信息应与项目实际情况相一致,对详细技术指标的描述应严格对照资质标准要求填写。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相关业务系统核对、实地核查与资料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审核企业业绩信息和个人业绩信息,并按要求填写《企业和个人业绩审核表》(详见附件3),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传政务服务系统并予以确认。

(二)对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专业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可参照闽建办筑〔2023〕2号文件补录业绩信息,并上传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项目真实有效书面意见及相关佐证材料。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根据书面确认意见,并经实地核查后予以审核确认。补录信息经公示后推送省公开平台和四库一平台公开展示。

(三)对于我省企业承揽的境外工程,由施工单位负责补录项目信息,并提供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相关资料,由企业注册地住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三、强化项目数据分级治理

(一)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按照信息审核部门层级,工程项目信息分为A、B、C、D四级,其中A级数据由省住建厅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企业填报、未经住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2019年10月15日前产生的工程项目信息,以及所有补录的工程项目信息,原始等级统一定为D级;2019年10月15日后产生的由各业务系统依据该信息主管部门层级确定。

(二)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可通过政务服务系统逐级申请数据等级调整,并按照申请资料清单(附件4)要求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由系统自动生成《项目数据等级调整申请表》(附件5)加盖电子章后提交。数据等级调整的对象包括基本工程信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以及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企业申请施工或监理资质的,需一并调整工程业绩的基本工程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以及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的数据等级;申请勘察或设计资质的,还需调整施工图审查信息的数据等级。

(三)受理数据等级调整的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项目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档案信息,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监管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共享信息,认真审核工程项目信息,必要时应当开展实地核查。对于D级的工程项目信息,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要把好数据审核第一关,组织开展实地核查,确保数据信息质量。政务服务系统记录数据等级调整过程、审核单位和审核人全名等信息。调整结果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在省公开平台和四库一平台展示。

四、完善数据信息勘误

(一)参建单位发现项目信息存在错误或不全等情形需要修正的,应当通过数据信息勘误方式予以更正。每个工程项目的数据信息原则上允许勘误一次。已报送四库一平台的A级工程项目信息,原则上不再进行勘误。

(二)勘误申请人在向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前,应征求各参建主体意见,确保一次性完成信息修正。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确认勘误信息真实无误后,向省住建厅提交书面申请。

(三)省住建厅根据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和相关佐证材料,对勘误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同意其申请。数据勘误工作遵循“谁产生,谁监管”和源头管理原则,应当先由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在业务系统中完成对原始数据的修正,并将修正后的数据信息推送至省公开平台,再由省住建厅在省公开平台予以更新,并报住建部在四库一平台同步更新。

五、实行诚信承诺和公示制度

(一)项目业绩补录、数据等级调整、数据信息勘误等实行诚信承诺制。各参建单位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上传《工程项目业绩承诺书》(详见附件6),并按照“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对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补录信息、数据等级调整信息、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信息实行信息公示制度。相关工程项目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不成立的,在省公开平台正式展示并将符合住建部数据标准要求的信息推送至四库一平台。

六、明确资质申请业绩认定方式

(一)2024年4月1日起,申请省住建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含省住建厅以下放方式委托设区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省公开平台或者四库一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且工程(业绩)信息完整度(包括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以及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等信息的完整度,下同)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和资质审批要求。

办理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专业工程资质的,由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业绩确认方式

(二)企业拟申报资质的,应当先在省公开平台或者四库一平台查询、核对业绩信息。平台上业绩的技术指标、数据等级、信息完整度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先行按照本通知规定通过业绩补录、信息勘误、数据等级调整等方式进行完善。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对拟申报资质企业要加强相应服务,并严格落实审核责任。

(三)资质申报所需业绩在省公开平台或者四库一平台上的技术指标、数据等级、信息完整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和资质审批要求后,企业进行资质申报,申报时及资质审查过程不再提交业绩材料,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按平台上业绩直接认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其业绩不予认定。

(四)各自贸片区、福州新区根据省政府授权,按照建市规〔2023〕3号、建办市函〔2023〕391号文要求,切实做好与本通知的政策衔接,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加强项目信息审核监督

(一)强化廉政风险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按照《工程项目信息审核规则》(附件7)做好审核工作,并将业绩管理和审核工作列入廉政风险点;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严格的项目数据审核机制,明确审核内容、审核方式和相关责任人,夯实审核责任,确保工程项目数据真实和准确。相关审核机制于4月15日前报上级住建主管部门备案。省住建厅将健全省公开平台数据监控机制,指导平台运维单位开发数据异常系统预警功能,强化大数据分析和数据异常预警。

(二)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对发现项目业绩存在的虚构指标、“无中生有”“张冠李戴”等各类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按规定纳入信用评价予以扣分;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依法予以撤销资质等处罚,并按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虚假业绩应当及时予以清除,并推送至全国平台标注为虚假项目。

(三)强化数据信息抽查检查。省住建厅建立项目数据信息核查机制,对全省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实行抽查检查。各市、县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提升数据等级项目和业绩补录项目进行实地抽查核查,市级每年抽查比例不得低于确认项目数的10%,县级不得低于20%。

(四)加强工作层级指导。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建立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和报告制度,严厉打击工程项目信息弄虚作假行为。省住建厅将加强监督指导,对存在因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清晰、工作不认真,导致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审核或实地核查把关不严,造成本地区报送虚假信息较多的、勘误率持续居高的主管部门和个人,约谈相关负责人,并对直接审核、核查人员进行全省通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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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增加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部分功能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工作需要,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智慧建管系统)增加并开通了部分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工程项目数据标准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要求,智慧建管系统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增加“业绩技术指标信息”环节。

二、开通短信验证功能

为加强智慧建管系统的数据和账号安全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在进行登录、修改密码等操作时,需进行手机短信验证。首次登录智慧建管系统,需维护获取验证码的手机号,维护成功后可正常使用系统功能。之后,每次登录系统或修改密码均需进行手机短信验证。

三、相关项目业绩补录

(一)原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在智慧建管系统中补录业绩需要定级时,根据企业申请,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按业绩定级要求进行实地核查。

(二)企业申请项目定级的,必须将该项目照片上传至智慧建管系统。监督该项目的住建部门必须实地核查项目真实性,并确保项目各环节数据齐全。

(三)针对不需要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企业可通过“工程项目管理”中“小微项目登记”模块按环节填报。企业上报后,根据企业申请,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按业绩定级要求进行实地核查。

(四)除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企业可通过“工程项目管理”中“历史项目补录”模块按环节填报。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在智慧建管系统进行补录,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各级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智慧建管系统信息管理工作,安排专人每日登录查看和审核相关信息,督促本辖区内的企业登录智慧系统完善企业、人员、项目等信息,提高企业登记率。在审核业绩时,应当结合在项目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档案信息,项目立项、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监管信息,以及项目共享信息,严格审核程序,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具体操作可参考智慧建管系统的《操作指南》。

联系人:张帅,电话:0471-6946762

技术支持电话:0471-3953876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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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项目信息录入系统操作指南

四川省工程项目信息录入系统已上线,需要进行项目信息录入的企业和个人请按如下操作进行填报:

1、点击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首页“业务系统—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共平台—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2、企业用户请使用四川政务服务网“法人注册”申请的法人手机号码和密码登录“四川省工程项目信息录入系统(企业端)”,个人用户请使用四川政务服务网“个人注册”申请的手机号码和密码登录“四川省工程项目信息录入系统(人员端)”,登录后即可进行信息录入操作。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操作指南。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如遇相关技术问题,可致电028-85378890、85378893、85378895进行咨询。

附件:1.四库一平台上业绩、24年底截止补录!!!   江西/山东/陕西/贵州/福建/内蒙等省份业绩录入要求速看!四川省工程项目信息录入系统(企业端)操作指南

   2.四库一平台上业绩、24年底截止补录!!!   江西/山东/陕西/贵州/福建/内蒙等省份业绩录入要求速看!四川省工程项目信息录入系统(人员端)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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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上线的通知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市规〔202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便利企业完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信息,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开发建设“北京市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目前已上线运行。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完成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信息,统一纳入“北京市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项目信息平台”)管理。经审核确认后,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企业在京外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信息,通过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完善项目信息。涉密工程和其他按规定不得公开的项目信息,不得通过项目信息平台录入,按照涉密信息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对于按规定通过“北京市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备案检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通过后,项目自动录入全国平台。对于以下无法在全国平台查询,且需补充录入的勘察设计项目信息,企业可申请补录项目信息:

(一)历史上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除建筑、市政外的其他工程设计项目;

(三)岩土工程设计、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勘察、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项目。

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部署要求,企业需要补录历史项目信息的,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提出补录申请,由我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审核确认,并在我委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推送至全国平台。补录项目信息统一通过“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服务平台”(http://yewu.ghzrzyw.beijing.gov.cn/kcfw/qy/login.htm)进行申请。

四、企业对补录项目信息和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于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我委将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勘察设计项目信息管理,及时录入、主动维护项目信息,共同维护我市勘察设计市场良好秩序。

各单位在业绩录入填报过程中如需咨询相关政策,可联系专项工作咨询电话:010-68022699、010-68010400、010-89151371(电话咨询时间为工作日9:00—17:00),或通过“北京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微信公众号-问题咨询栏目留言,我委将及时答复处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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